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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Hacis
私隐政策声明 (译本)
尊重个人资料的私隐权及确保收集个人资料时符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是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的宗旨,在有需要时,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会向顾客或其他与我们业务有关的人士索取私人资料。未能提供所需资料的人士,可能令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无法进行某项商业交易或提供有关服务。收集个人资料的内容包括资料当事人之姓名、地址、电话/传真号码、电邮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所属公司等。

目的

收集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主要用途如下:

(i) 确认交付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货品及货物的货主;
(ii) 处理交付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货品及货物;
(iii) 货品及货物的清关用途;
(iv) 通过电子邮件、文章或宣传单张形式向顾客直销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服务;
(v) 向航空机关、海关、税务机关、法庭及警方及任何其他与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人士透露资,以上组织包括海外机构;
(vi) 为与业务有关的活动进行统计分析;
(vii) 支援与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有关的服务;
(viii) 招聘、雇用及其他直接有关的事宜;
(ix) 保安理由。
公司政策
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政策及惯例如下:
(i) 收集足够而非过量的个人资料,进行与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或活动有关的用途;
(ii) 根据资料的用途,确保由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收集或保留的个人资料正确无误;
(iii) 除非法例禁止或对公众不利,否则已没有用途的个人资料,将於一段合理时间内被删除;
(iv) 收集所得的个人资料,只用於在收集该等资料时会将其使用於的目的或直接有关的目的;
(v)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收集的个人资料不会未经许可或意外地被取阅、处理、消除或作为其他用途;
(vi) 采取所有合理可行的步骤,确保资料当事人获知会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个人资料种类及资料主要用途;及
(vii) 资料当事人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订明的程序,阅取及修正其个人资料。
(viii) 资料当事人在浏览我们的网址时,我们会透过「曲奇」档案收集有关浏览的一般资料。该等资料将收作技术用途及上述列出的用途。资料当事人可以选择不接受「曲奇」档案,但可能会因此不获得某些服务。
假如你有任何疑问,请透过电子邮箱 "info@hacis.com"或以下地址与我们联络:
香港空运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大楼北座五楼五零叁一室
超级一号货站
香港国际机场
(本中文译本与英文意义如有任何不符或争议之处,应以英文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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